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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监会网站发布了《吉林银监局对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银监发字[2018]41号、42号)。
根据书面决定,朱是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的主要负责人,该支行存在违法事实。朱对此负直接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吉林银监局对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处以50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朱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日期为2018年7月30日。
标题:吉林银行长春一汽支行因虚增存贷款被罚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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