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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将三大粮食作物种子生产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费补贴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这是自2007年实施农业保险费补贴政策以来,中国首次将种业纳入中央补贴范围。”中国财政科学院财政与国家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沈雪峰表示,种子生产是农业生产的源泉,种子质量将极大地影响粮食作物的产量和质量。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种子生产的风险主要由农民和其他生产单位承担,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种子生产积极性,阻碍了我国现代农作物种业的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列入中央政府保费补贴目录的种子生产,是指符合《种子法》规定,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或者由当地农业部门备案的水稻、玉米、小麦的种子生产,包括种子繁殖、商品生产等生产环节。除一般自然灾害和病虫害外,保险责任还包括其他可能导致品质损失的风险,如无花期、自交结实等。
补贴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即中央财政在省级财政补贴至少25%的基础上,中西部地区补贴40%,东部地区补贴35%,中央单位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中国农业发展集团补贴65%。
根据通知,保险机构应使用保险监管部门统一发布的示范条款,保险责任应涵盖因自然灾害、病虫害及种子生产面临的其他风险造成的产量或质量损失,保险金额应为被保险对象生长期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申请人和被保险人应为实际的土地经营者。如果实际土地经营者的种子生产风险已经完全转移到种子生产组织,种子生产组织也可以作为申请人和被保险人。
“与普通大田作物相比,种子生产的生产成本一直处于较高水平,种子生产的农业保险技术也比较复杂。”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初始阶段,为了有效避免道德风险,种子生产保险的保障水平为直接物化成本,暂不包括租金成本和人工成本。在后期,随着试点经验的积累,研究可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上述负责人表示,与普通大田作物不同,种子生产对自然条件和生产技术的要求更高,面临的风险也更大。开展种子生产保险,可以在受灾农民遭受损失时准确支付保险赔偿金,有针对性、准确、公平地解决再生产资金需求,避免传统财政补贴中可能存在的“吃大锅饭、摊辣椒面”问题,逐步建立市场化的种子生产风险分散机制。
目前,种子生产保险的简单赔付率超过100%,经办机构长期亏损,可持续性差。重要原因是种子生产保险规模小,难以发挥“大数定律”的作用。此外,高风险地区通常提前投保,存在一定的逆向选择风险。“中央政府对种子生产保险实行保费补贴,可以有效扩大种子生产保险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保险‘大数定律’的作用,通过动态调整费率来缓解逆向选择的风险,促进种子生产保险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上述负责人说。
“将种子生产保险费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结合现有种业支持政策,构建完整的三大种业生产支持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共同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沈雪峰介绍说,目前,中央政府已经为15种农林牧产品提供了补贴。
财政部表示,下一步将继续积极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推进农业保险的拓展,提高标准和增加产品,逐步建立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
标题:中央财政出台保费补贴政策——推动建立市场化种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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