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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9个部门严厉查处了投机性房地产投机、黑中介等22种违法违规行为

近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联合制定并下发了《云南省打击违法违规侵害群众利益和治理房地产市场混乱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将重点整治投机性房地产投机、房地产“黑中介”、房屋企业违法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等四大类22种违法行为。

云南九部门整治投机炒房、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

数据地图:在建房地产。中新社记者张斌照片

重点纠正22种行为:

房地产投机

1.垄断住房,操纵房价和租金;

2.囤积房产或变相囤积房屋;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编造和传播虚假的房地产信息,雇人制造抢劫房屋等假象。恶意投机,哄抬物价;

4.通过变更预售合同和变更购买人,对未交付的商品房进行投机倒把;

5.通过提供“首付贷款”或采取“首付分期付款”的方式,违规或变相向房地产投机者支付首付;

(二)房地产“黑中介”的违法行为

1、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押金和押金;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向购房者隐瞒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信息;

3.为客户签订同一房屋不同交易价格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非法占用或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强行提供代理服务、担保服务或以捆绑服务方式收取费用;

6.与投机性房地产团伙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通过认购、资金确认、预约、号码安排、售卡等方式向购买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订金、定金等费用;

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出售商品房,或以附加条件(如约束停车位和装修)限制购房者的合法权利等。,并实施变相涨价;

3.出售超过一个房间损害购买者的合法权益;

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增加购买者的责任,排除购买者的合法权利;

5.限制、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抵押贷款;

6.未标明销售状况、销售价格等违反明码标价的;

(4)虚假房地产广告信息

1.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者曲解相关房地产政策,误导购买者的市场预期;

2.发布虚假清单和价格信息,欺骗和误导买家;

3.发布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和销售广告;

4.承诺在房地产广告中为买家提供户口、就业和深造的机会;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地产增值或投资回报。

标题:云南九部门整治投机炒房、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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