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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为进一步提高“双公示”信息质量,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公开力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以下是《意见》全文: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加快推进分散化、一体化管理和优化服务为抓手, 优化“双公示”工作流程,理顺数据提交路径,规范公示标准,畅通公开渠道,加强信息应用。 建立“双公示”第三方评估机制,实现“双公示”数据的“全覆盖、不遗漏”,为构建信用联合奖惩大格局、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保持公开和透明。坚持“公开为规范,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详尽地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权责明确,评估科学。坚持“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位。建立“双公示”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和标准体系,完善长效评估和考核机制。
——扩大应用,奖惩结合。加大“双公示”信息的应用力度,促进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商会、信用服务机构之间的“双公示”信息共享。鼓励发展“双宣传”信息产品和服务。
二、提高“双公示”信息数据标准
(三)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双公示”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考虑涉及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学科的“双公示”数据要求,制定国家统一的“双公示”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实现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对“双公示”信息的收集、保存、共享、公示和应用。
(四)制定“双公示”目录。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结合起来,按照“应归所有、应示所有”的要求,全面梳理和编制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并动态更新。事项目录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并按照国家“双公示”数据标准填写后,方可公开。事件目录及其数据项应在当地部门(单位)门户网站或当地信用门户网站和中国信用网网站上公开。
(5)规范“双公示”信息的分类收集和公示。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双公示”目录和数据标准收集相关信息,并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公示。公示形式应当便于公众浏览和查询。基于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个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在中国信贷网站上收集和公布。
三是夯实“双宣传”工作的信息支撑基础
(6)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完善各地区、各部门的数据共享渠道。提高“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的数据收集能力,建设全面、兼容、完整的“双公示”信息数据库,通过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全面共享,实现与其他信用信息的相关应用,促进数据资源的广泛共享和高效发展,进一步提升“双公示”信息大数据聚合的价值。
(七)完善“双公示”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数据核查机制。根据信用门户网站整合建设的要求,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和各级信用门户网站,构建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数据验证机制,对不符合标准的数据实施质量控制和上传限制,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标准化。
(八)加强各地区“双宣传”工作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双公示”信息逐级上报,并由省级信贷门户网站报送到“中国信贷”网站。各地区应依托省级信贷门户网站制定“双公示”信息报告制度,并在各级信贷门户网站设立“双公示”栏目;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双公示”栏,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鼓励符合条件的场所,探索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应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推广“双公示”的移动应用,开发智能便捷的“双公示”数据采集和输入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优化“双公开”信息的开发和应用
(九)探索依托各级政府服务大厅收集和公开“双公示”信息。推进各级“信用中国”网站和信用门户网站进入各级政府服务大厅,实现政府服务大厅“双公示”信息采集和网上公示同步实施。
(十)推进“双公示”信息和红黑榜信息的整合应用。“双公示”信息和红黑名单信息汇总记录在同一个主题名称下,为黑名单和重点名单主题的联合处罚提供信息支持。
5.建立“双公示”的长效评估和考核机制
标题:发改委: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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