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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企业经营和投资的重大规范性文件近日正式发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央企业非法经营和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对在经营和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形成分级问责和责任追究机制,同时要对重大决策的执行负终身责任。

防国资流失 央企负责人重大决策将终身问责

本办法自8月30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国家将推动形成全覆盖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国内外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监管和责任追究。值得注意的是,SASAC下一步将继续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完善监管体系的步伐也在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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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以混合所有制为主导的国有企业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推进,但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发生频频敲响警钟。一位业内人士承认,从以往的审计情况来看,国有资产流失的高发时期恰恰是在国有资产重组和上市期间,尤其是在企业进行并购、收购等重大项目和决策时,容易出现腐败等隐性风险。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大量的国有资产重组、退出和调整等情况。但是,也存在产权流动机制不完善、监管不透明和漏洞等问题。,使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出现一个“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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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环境的不断变化,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管理不规范、内部人控制严重、企业领导缺乏约束等。副秘书长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提出,要牢牢把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红线,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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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管。2008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发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中央企业经营中的违规行为和资产损失承担责任。自2015年以来,已有27个以上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记者了解到,2016年以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国有企业非法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相继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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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以前的规定相比,这次发布的文件更加系统、清晰。与此同时,一个完整的责任追究和惩罚制度已经建立起来,这一制度更具可操作性,真正解决了中央企业过去所犯错误无人承担的问题。”SASAC相关负责人告诉《经济信息日报》记者。与此同时,记者了解到,在新颁布的《办法》中,除了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的划分标准外,还明确了非法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重组改制、海外业务投资和产权转让、股权、资产等72项责任共11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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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办法》规定了问责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问责处理、责任和工作程序。根据“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一尺到底”的思想,中央企业的资产损失程度可分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下、较大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和5000万元,重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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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办法》严格界定了责任,明确了非法经营投资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监管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资产损失的程度和问题的性质,通过组织、扣发工资、禁止进入、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对责任人进行调查和处理。方法很清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给予降职、调离非领导岗位、责令辞职、撤职、限制进入等处分。同时,工资按照以下标准扣除:扣除及追索责任确定年度100%绩效年薪、扣除及追索责任确定年度(含)前三年100%定期激励收入及绩效年薪延期支付、其他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利终止、责任确定年度支付。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还应当给予撤职、降职、调离非领导岗位、责令辞职、撤职、限制进入的处分,同时扣减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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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专家李进认为,控制国有资产流失不是束缚企业,使其无法放开改革,而是从制度层面上规范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同时,他表示,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改革不可避免地会面临许多新的挑战,伴随着风险。要注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推进改革之间的平衡,要建立一定的容错机制,为企业改革留出空空间,让企业领导更有信心进行自发的改革。企业不能陷入“死胡同”,这将导致改革停滞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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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保护企业管理人员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是《办法》的一大特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建立了相关的容错机制,明确规定了“从轻或减轻处理”的7个案例以及“免除处理”的相关内容,包括“旨在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或履行企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责任,个人不得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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