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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行贿单位规避招标程序获取项目;利用科研项目的信息,主动为行贿者“想办法赚钱”;作为回报,行贿者不仅以土特产和学习资料的形式行贿,还带着弟弟一起做生意——这就是中石油前高管方的“经商经历”。
7月24日,北京法院判决文件网公布了方对的终审判决。
方,54岁,山东夏津人,事发前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总经理。
根据判决,方在2009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油气企业和科研人员的贿赂共计540多万元。
根据判决,从2009年至2016年,被告方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负责勘探、开发、天然气管道等上游业务的科技管理。
同时,他利用职务之便,在业务活动中寻求竞争优势,为他人提供便利,或指导他人承担公司的科研项目,寻求经济利益,为项目审批提供便利,或协助他人承担公司的科研项目。
方的妻子在事件发生前曾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监事会担任办公室秘书。在这七年中,方的妻子知道丈夫把钱转到了他控制的另一个人名下的一个银行账户上,但隐瞒了此事。
2017年12月,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方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为了掩盖罪行,他被判处3年监禁,缓刑3年,并罚款30万元。
一审宣判后,方提出上诉。他的妻子魏没有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方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作出了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罪正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的判决,应予维持。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判决,方因受贿罪被北京市高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接受贿赂的手段1
据说行贿者是学生不经投标就能得到的物品
根据案卷材料,法院认定,方有五个具体的受贿事实,数量最多的发生在2010年至2013年之间。
当时,方利用职务之便,在陆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石油测井有限公司、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的技术交流和科技项目合作过程中,为陆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并协助公司承担上述单位承担的科技项目。为此,方已三次从标志性企业倪处获得现金245万元。
事发后,承认倪是回国创业的软件专家,方致电中石油国际合作部和长城钻探与倪进行技术交流。在此基础上,倪与长城钻探公司、西部钻探公司以中石油国际合作项目的形式开展了实质性合作。
一个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向方询问倪的身份,方说倪是他的同学,并委托中石油其他部门和二级单位与倪进行技术交流与合作,帮助倪做相关的科研项目。
据中石油内部人员介绍,方通常主持国际合作项目的内部会议,是出席会议的最高级别领导。
谈到与倪的合作,有些专家说他们不了解,所以方就加了两句,说倪是有名的,是中央组织部1000人计划的成员,在专业技术领域有很强的能力,其他人不会再有什么疑问。
在倪承担的项目中,水平井地质导向软件的开发具有相当的代表性,项目费用为1260万元。
中国石油长城钻探测井技术研究所副所长吴某作证说,最初有七八家公司被选中。在报道国际项目时,研究所将倪的地标公司列为第一名。
2013年初,研究院科技科报告称,上述科技管理部门只要求一家公司,必须是外国公司并提供源代码,因此只有倪的地标公司符合要求。
果然,杰玛地标公司最终得到了这个项目。吴说,当时研究院认为倪的技术是独一无二的专有技术,没有必要公开招标。通常情况下,这类项目应该经过招标程序。
受贿手段2
利用科研项目为行贿者“找到赚钱的方法”
根据判决,主动指示行贿人从事科研项目,并通过职权给予帮助,从中获利。
2010年至2013年,方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的弟弟方某、胜利油田汇泽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总裁唐某、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石油工程学院教授王某派往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他以长江大学等单位的名义,承担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领导的“化探新方法及应用”(以下简称化探)项目,并取得了经济效益
标题:中石油高管受贿540万 获刑10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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