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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社会福利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增加了血友病等门诊特殊慢性病的部分药品,适当降低了住院基金的起付标准,连续计算起付线等。,并制定了新生儿保险条例。《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广西医保增加门诊特殊慢病用药

《通知》规定,新生儿应在出生后3个月内缴纳保险费,只按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个人部分。在出生当年,可以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次年出生的,只能享受缴费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城乡居民在6月30日前缴纳保险,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后半年,个人一次性缴纳财政补贴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广西医保增加门诊特殊慢病用药

通知中增加了血友病、中重型地中海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等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药物。如规定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基金起付标准按相应标准支付,无论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如何,在同一参保年度内连续计算住院人数。首次住院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600元、300元和100元;第二次住院或以上的,三级、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个人基金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和100元。住院转诊病人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按第二次住院计算,符合条件的住院转诊病人可连续计算起付标准。从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住院扣除标准实行差额收取;从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住院免赔额为零。在脱贫期间(2020年底前),建立卡的贫困参保人员个人基金起付标准为零。(记者莫雪)

标题:广西医保增加门诊特殊慢病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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