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974字,读完约2分钟
作者:武汉大学董辅礽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所杰出研究员;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顾问袁学丹;付,研究员,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发展研究中心
最近,发达国家药品的高价格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不仅在中国,在许多发达国家,高价专利药物都是政府关注的焦点之一。根据14个经合组织国家的统计,专利药物的平均市场份额(按体积计算)为43.9%,法国和其他国家的仿制药和专利药物的价格差异也超过50%。那么,发达国家如何降低本国专利药物的高价呢?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谈判机制是重要而有效的措施之一。
首先,谈判的主体
谈判主体的确定离不开各国的卫生服务体系。在政府提供国家卫生服务的国家,政府通常通过税收统一筹集资金,负责卫生事务的政府部门出面与药品制造商谈判,如英国卫生部。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由社会保险基金资助,社会保险基金通常是药品价格谈判的主体,如德国的联邦疾病基金协会。在商业健康保险占主导地位的国家,谈判的主体由市场决定,而医药福利管理公司(pbm)作为医药公司、药店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中介,在协调各方谈判利益方面发挥着作用。对于一些特殊药品,一些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将与制药公司进行谈判。例如,国际疫苗和免疫联盟(gavi)通过价格谈判大大降低了一些新疫苗的价格。从实际效果来看,行政机构参与药品价格谈判会对高价药品的降价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也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如果我国没有仿制药或专利药品的替代品,那么政府参与药品价格谈判的降价效果并不显著;二是国内商业保险的覆盖面。政府或社会保险承保的药品价格下降将促使制药公司提高商业保险承保的药品价格。因此,如果政府或社会保险覆盖的人数较多,政府参与药品价格谈判将产生相对较好的效果。
表1-一些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的参与者
国家
卫生服务系统
谈判主题
谈判对象
单位美国
商业保险是支柱
政府部门
药品制造商
医疗补助
医疗保险b
药房补贴管理机构
法国
社会健康保险
健康产品经济委员会
药品制造商
德国
社会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基金
制药工业协会
澳大利亚
国民医疗服务制度
基本药品价格管理局
药品制造商
英国
国民医疗服务制度
卫生部
制药工业协会
加拿大
国民医疗服务制度
地方政府医疗保险部专利药物审查委员会
药品制造商
匈牙利
社会健康保险
国家医疗保险基金
药品制造商
二、谈判和评估过程
标题:发达国家如何降药价?详解“天价药”价格谈判机制的建立
地址:http://www.ictaa.cn/hlwxw/304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