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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继承法》规定的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五种法定遗嘱形式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的法律诉求。 《民法典》补充了遗嘱形式上的空白,规定“遗嘱印刷录像遗嘱”符合特定的构成要件,即具有法律效力。
(图像来源:全景网络)
例子分解
原告乔姓和何姓光原是夫妇关系( 1998年6月13日结婚,双方都再婚),原告何a和何姓光继续是父子关系。 何乙被告和何姓光被告是父女关系,被告于1989年和生母一起去了美国。
继承人何姓光于去年11月30日去世。 双方都确认,哪条光死前神智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 原告乔某有被继承人何姓光于年10月24日在日立下的遗言的一部分,该遗言首先明确记载了何姓立遗言,属于其全部财产的所有东西由乔姓和何a共同继承,以前任何人都曾经拥有的任何形式 被告何乙有被继承人何姓光去年8月8日日立下的遗言的一部分,该遗言第一明确记载了何姓光去世后,属于他的财产全部由亲生女儿何b继承。 原被告对以哪个遗言为基准执行产生了意见分歧。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在何姓光去世后开始继承,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遗嘱继承或遗赠处理,本案原、被告都有何姓光生前立的遗嘱各一份,这两份遗嘱是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制作的司法鉴定意 因为可以传达自己的真正意思,所以两个遗言是什么样的光站在生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几个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言人以不同的形式立下了几个文案相抵触的遗言,其中 被告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乔某、何a持有的年10月24日的《遗言》,案由打印机印刷,鉴定了遗言人的哪个光签名为什么是某光本人亲笔签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对遗嘱的形式有严格的要求,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以电脑打印复印、视频分发等形式表达行为者的内心意志,已成为现代社会通行的行为习惯。 在本案中,证人刘姓伟证明了年10月24日的《遗言》为什么是某光本人亲自印刷并签名的。 这个印刷行为,为什么能看到某光自己写作行为的延长。 根据《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几个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公民在遗书上关于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复印件,是死者真正意思的表示,本人签字写明年、月、日,没有相反证据的。 ”因此,年10月24日何姓光亲自印刷的“遗言”应被视为自书遗言,是合法比较有效的遗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几个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该以时间后年10月24日的《遗言》作为解决本案遗产的依据。
二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的建议
根据年5月28日发表的民法婚姻家庭篇第136条,“印刷遗言必须有2名以上的证人在场。 遗嘱人和证人必须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顺应时代的迅速发展,比较有效地应对了当前司法实践中遗嘱审判不一致的问题。
但是,公众在印刷遗嘱时必须注意其形式要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一个是应该观察到两个以上的证人必须作证。 另外,观察证人必须是继承人、遗赠人及继承人、与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外的人。 二是遗嘱人和证人必须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字,注明年、月、日。 如果不重视的话,稍微疏忽一点的话遗言就有可能无效。
资料来源: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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