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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法治利川

事件概要

某(女)和李某(男)于2007年介绍认识并同居,2008年农历正月举行婚礼,2008年8月登记结婚,2009年2月16日出生长女李某平,年12月17日出生次女李某安。 由于李某重男轻女思想严重,曾经有一个女儿和两个女儿经常受到李某和李某家族的辱骂和虐待,李某因为小事曾经实施过家庭暴力,阻止了曾经与某外部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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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某为了避开李某家族的冷眼出去打工,李某也一起在外面打工,其间李某对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一天晚上,李某下班回家,要求某人倒水,有人已经睡觉不听了,李某以为故意不给自己倒水,拿着水壶曾经往某个脸上洒水,接受应急处理,曾经有人很多 于是要求法院离婚,调解后,李某在法庭上答应,“我保证以后会好好处理的。 不管发生什么事,我保证不会打已经有的事,不会打孩子,不会威胁家人和孩子”,双方和好。 之后,李某不遵守约定,反而限制了某个人的自由,进行威胁,某年11月离家打工,双方分居到现在,两个女儿一直跟着李某的生活。 年,某以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妇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孩子由某抚养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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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允许某某和李某某离婚。

(二)女儿曾经随着共同生活,李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直到女儿独立生活时,教育费、医疗费由票据各一半负担。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人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男女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提交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就必须允许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允许离婚。

(一)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属的;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失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的;

(二)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

2、“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限制暴力、束缚、身体障碍、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其家族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结果的行为 持续和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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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审查

在本案中,李某曾经对某实施限制自由、精神压抑等行为,严重伤害夫妇感情,曾经离开某家打工以来,双方已经缺乏共同生活的基础,如果曾经要求与李某离婚,必须允许 李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事实确凿,曾经应该支付某离婚损害赔偿金。 李某养育孩子的方法太简单粗暴,随便骂孩子的行为不当,迄今为止,引起孩子的负面情绪,不利于健康成长,所以两个女儿最好遵循曾经的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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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词: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贡程蓉(咨询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 15671501083 )

利川市妇女联盟

原标题:《【事件释法】例:婚姻家庭纠纷的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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