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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预防烟花爆竹的安全事、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藏、运输、邮寄烟花爆竹。

严禁在广场、学校、集客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销售烟花爆竹,严禁任何没有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婚礼礼仪企业、花店等机构和个人必须燃放烟花爆竹,并向合格的正规机构购买烟花爆竹。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储藏烟花爆竹,或将房子和建筑物出租给别人非法生产、经营和储藏。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紧急管理部门(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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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区公安派出所、居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发射环节的管理,严防烟花爆竹发射引起的火灾。

广大人民群众增强安全意识、法制意识,积极向紧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通报非法经营、运输、储藏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线索,核实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奖励,对举报人进行严格的保密和保护。 包庇、默许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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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紧急管理局通报电话: 8611078

市公安局通报电话: 8298168,8298201

特别通知你

佳木斯市应急管理局佳木斯市公安局

年1月13日

原标题:《【告知】关于非法经营、储藏、运输烟花爆竹违法犯罪严厉打击的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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