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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点

在网上购物中,商家销售商品的虚假宣传足以误导消费者,使他们产生错误的意图,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给予原价三倍的赔偿。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可以免除责任;否则,他们应该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涉互联网商事典型案例|网购,也能“退一赔三”

案例摘要

李在网上交易平台上买了一辆电动折叠自行车。在他购物时,该产品在网页上被描述为电动汽车锂电池迷你折叠式减震小电动自行车,而不是亲子电瓶车。李通过网上交易平台下单,支付了4999元。商人用快递把货物寄给了李。

收到货后,李发现该自行车在骑行过程中没有商家在网上交易平台上宣传的减震功能。经过检查,他发现这辆自行车没有任何起到减震作用的相关配件,比如没有弹簧或液压装置的前叉、后叉和车座。随后,李多次与商户及网上交易平台协商失败,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商户退还货款4999元,赔偿货款14997元,赔偿金额为原价的3倍,并要求网上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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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原因

经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李通过网上交易平台购买了一辆电动折叠自行车,该商家在其产品说明书中有减震说明,但相关部位没有弹簧或液压装置可以起到减震作用。即使这款自行车的结构、轮胎和座椅经过特殊设计,能够起到减震的作用,正如商人们在法庭审判中所主张的那样,这种设计只是增加了骑行时的舒适性,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减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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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李投诉后,商家自行修改了网页上的产品描述,并删除了减震字样,这是承认有虚假宣传。商家对自行车减震功能的宣传足以误导消费者,使他们产生错误的意图。因此,该商人的行为构成对李的欺诈。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害方有权以欺诈手段违背真实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李要求退货的意思是取消合同,他的取消权是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内行使的,所以法院决定取消李与商家签订的购买电动折叠自行车的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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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消的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解除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如无法退回或无必要退回,应给予折扣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据此,李要求商家退还货款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充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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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对消费者所受损失的赔偿,赔偿金额应当增加到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或者接受服务成本的三倍。因此,李要求对商人进行三次赔偿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充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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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要求网上交易平台对上述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网上交易平台的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利用其平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与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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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自行车专卖店是由商人经营的。商店的宣传页面和商店中的产品展示页面的内容由商家上传和维护,商店中的产品由商家销售并提供售后服务。网上交易平台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审查商户的营业执照、产品证书等资料,采取必要措施,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无知晓或应当知晓的情况。在诉讼中,网上交易平台还向李提供了商家的身份信息,并配合李通过合法渠道主张权利。因此,李关于网上交易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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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种网上交易平台应运而生。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消费方式。人们在享受网上购物便利的同时,也难以避免各种纠纷。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及时检查货物是否合格。网上购物是指卖家介绍并宣传商品,这与传统的购物方式不同,商品先付款后收货。因此,消费者在收到真正的商品之前,无法判断他们购买的商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或与商品描述相符。

因此,在收到货物后,消费者应该及时检查。如果他们发现任何质量问题或与货物描述不一致,他们应该积极与卖方沟通。如果协商失败,他们可以向网上交易平台申请介入调查。如果仍然不能妥善解决,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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