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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头条和百度在北京对短片提起了侵权诉讼。10月30日上午,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第一起案件”——“颤音短片”与“帮派枪击小视频”著作权归属及侵权纠纷案。

原告从庭审中了解到,原告“颤音短片”以被告“帮做小视频”私自传播短片为由提起诉讼,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辩称,涉案短片并非原创,不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涉及的短片是否应受版权保护成为一个审判争议

原告北京微播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在“颤音短片”平台上发布的短片“5.12,我想告诉你”是由涉案短片《黑脸五》的创作者独立创作的,作为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对所涉及的短片享有专有权,如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百度网通技术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拥有和运营的“群发小视频”上传播本案涉及的短片,并提供下载服务。

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审首案 抖音诉百度伙拍小视频侵权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擅自传播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责令两被告连续24小时在“百度网站”首页和“小视频”客户端首页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费用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这条爆炸性新闻指出,审判中双方的争议之一是所涉及的短片是否应该受到中国版权法的保护。

原告的“颤音”认为,虽然所涉及的短片仅持续了14秒,但它是由颤音使用者精心设计、编排、编辑和表演的,是一项高度关注、大量评论和高度普及的个人智力成果。作为一部保护和鼓励短片创作和创新的作品,它应该受到中国版权法的保护。

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审首案 抖音诉百度伙拍小视频侵权

被告辩称本案涉及的颤音使用者创作的视频没有独立的思想表达,不是原创,不构成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此外,被告还认为,原告不能证明自己是涉案短片的作者或权利人,无权对涉案短片提起诉讼。

在庭审现场,针对短片是由百度平台上传还是由用户上传的问题,被告提供了“群发”视频上传用户的注册手机号码,证明所涉及的视频是由群发用户“451670”提供的。“被告提供了信息存储空房间服务。涉及的短片是由该平台的注册用户上传的,两名被告是错误的

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审首案 抖音诉百度伙拍小视频侵权

“颤音”认为被告在作证时重复了这一点:他第一次作证时没有提交用户信息,突然声称用户在2018年10月24日上传了内容。

全自动语音识别录音,无需书记员

在审判过程中,合议庭还调查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是否合格,涉嫌侵权的情节和性质,以及被告主张的免责是否有效。

这条爆炸性新闻指出,该案件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第一个案件,持续了近150分钟,没有在法庭上宣布。

值得一提的是,本院采用网上审理模式,双方当事人通过远程登录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参与诉讼,并利用语音自动识别系统记录了整个过程。法庭上没有书记员的席位,自动生成庭审记录和电子签名等技术也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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