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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程部据新华社报道,8月30日,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关于电子商务平台审计和安全保障责任的相关规定,并将第四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电商法草案表决前再做重要修改 完善平台责任条款

这是电子商务法草案表决前一天再次做出的重要修改,也是电子商务法草案修订审议过程中备受关注的议题。

第四次审查草案中以前的改动被指控为“倒退”

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存在其他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与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对于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履行平台经营者资格审核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平台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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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草案第四稿中,将第二条“连带责任”修改为“补充责任”,规定:“对于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具备平台经营者资格。履行审计义务,或者消费者未履行安全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依法对平台内的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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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员会介绍,此次修改是由于公众、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法院的一些同志提出“连带责任”的规定给平台经营者增加了过多的责任,建议将“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

据公开报道,在常委会分组审议期间,部分常委建议进一步强化电子商务平台对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或服务的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贤明在小组审议中指出,此次修改后,打破了电子商务与消费者权益的原有平衡状态,减少了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的责任,也增加了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责任,这意味着消费者权益保护受到削弱,此次修改是一次“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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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还表示,电子商务在电子商务法的起草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对消费者的初始保护非常薄弱。它基本上是根据电子商务运营商的意见起草的,经过反复修改,今天已经基本平衡了。而这种改变,又改变回来,建议恢复原来的连带责任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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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部分常委和与会人员也指出,在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能履行对消费者资格审查和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比较复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认定其承担责任。

专家:“相应的责任”将在未来明确

经研究,宪法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四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由“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根据常委会部分委员的意见,建议增加行政处罚条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平台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未履行平台经营者资格审查义务,或者未履行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商法草案表决前再做重要修改 完善平台责任条款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向杜南指出,这一修改体现了“搁置争议,共同前进”。这种“相应的责任”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并在以后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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