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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的实施迫在眉睫,业界呼吁尽快进行司法解释,以确保《电子商务法》实施的有效性。
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电子商务争议的解决和电子商务的推广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
经过四次审判和三次公开审判,这项法律持续了五年。重庆大学网络与大数据战略研究所所长齐爱民认为,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使电子商务行业有法可依,但同时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指导今后的司法应用。在司法解释中,我们不仅要总结以往电子商务领域纠纷的实践经验,还要关注当前和未来新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保持司法解释的社会适应性,避免司法解释一出台就面临过时的尴尬局面。
一些专家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可以明确相应的责任,如不同类型的案件和情况,以及什么样的责任可以举例说明,以便司法界能够更好地借鉴。
《电子商务法》规定,对于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平台经营者资格审查义务,或者未履行保障消费者安全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与此同时,相应责任的表述也发生了多次变化。从第三次审查稿中的连带责任到第四次审查稿中的补充责任,最后到相应的责任。这些变化也引起了很多争议。中国消费者协会也表示,这一变化将大大减轻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
齐爱民认为,电子商务法不应盲目规范,还应考虑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应的责任似乎减少了电子商务平台在法规方面的责任,但在今后的法律适用中,有必要通过司法实践形成本文的适用判断标准。问题的解决将移交给未来的司法实践。
一位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认为,在具体案件中,对类似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罚。例如,过去,司法界在审理案件时,发现新《消费者权益法》第44条的规定不一致。该条规定,如果网上交易平台提供商不能提供卖方或服务提供商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也可以向网上交易平台提供商索赔。
然而,在实践中,每个人的理解是非常不同的,包括当网上交易平台提供商提供信息时,法院在时间节点上有不同的意见;在有效联系信息方面,有些法院认为身份证和地址等信息是有效联系信息,但有些法院认为有效联系信息是消费者相互联系的一种方式。
一个看似普通的条款有如此多的不同之处。法官认为,如果电子商务法中相应的责任没有得到进一步的解释,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有所不同。
然而,一些专家认为,制定和发布司法解释的条件尚不成熟。即使有必要,司法解释也要看具体法律实施后司法部门受理案件审理时遇到的集中问题,然后司法解释要具体明确。估计司法解释不会这么快出台。
离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还有三个多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苏认为,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子商务运营商来说,这一次也是一个消化和整改的过程。例如,目前,一些电子商务平台的格式条款对要约的非法规定应该在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之前进行修改。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吴申国认为,在实施电子商务法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一些问题。例如,明确界定不同行业部门的具体负责机构及其职能分工;执法机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能力建设投资;相关行业组织的培育和建设支持。及时发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和司法指导案例,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合规和风险控制。
齐爱民认为,电子商务法通过后,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就是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首先,应当明确其适用范围。对于提供服务,如涉及食品安全的外卖平台和涉及交通安全的旅游平台,还需要确定具体的监管应用;其次,法律对电子商务权利保护的规定比较笼统,今后还需要通过政府、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消费者等各方的共同参与,形成更加灵活高效的解决机制,真正将消费者的权益落到实处;此外,《电子商务法》具有产业促进和市场调节的双重目的,因此在制定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应采取谨慎的态度,防止产业创新受到严格制度的约束。
特别关注区块链电子商务的兴起。齐爱民指出,未来技术与电子商务的结合将使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和平台运作呈现出新的形式,这就要求政府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研究,特别是电子商务平台与传统电子商务平台在法律责任上的异同。
标题:《电子商务法》明年实施 业界呼吁尽快制定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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