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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显示,贾跃亭的子公司LeEco云计算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被中国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起诉。经法院审理判决,施乐云计算有限公司向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合同价款840万元,违约金168万元,诉讼费12万元,共计1020万元。
经过一年愉快的合作,乐视的子公司单方面毁约
2016年,LeEco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与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签订合同:原告从被告在江苏省联通的idc机房租用端口和机柜;协议生效后,被告每次收到订单后20个工作日内为原告开业或调整业务;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如果双方无异议,将自动延长一年;收费方式是按自然月份收费,新港开通后的第二个月的第一天为收费开始日期;每月1日至10日是对账日。在调解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前一个月的带宽流量数据和图表。经核实确认后,被告根据双方确认的数据按季度支付。资费标准包括机柜使用费、ip地址使用费和带宽使用费。
被告应按期支付费用,逾期付款,原告有权关闭网络端口并暂停服务;逾期超过30天,另一方有权停止供电、终止服务和终止协议。LeEco云计算有限公司因欠款导致协议终止,视为被告单方违约,LeEco云计算有限公司每天按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欠款总额的20%。
签约后,被告将根据本协议提供服务至2016年12月31日,由于双方无异议,本协议有效期将顺延一年。原告于2017年1月1日继续提供服务,由于被告逾期付款超过30天,服务协议于2017年4月30日终止。原告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实际为徐州、扬州提供服务,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为南京提供服务。仅在2017年4月,被告于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在徐州和南京共支付服务费人民币966,001.32元。
此外,双方确认除2016年12月在南京的377,584.09元以外的其他费用确实是双方确认的优惠金额,包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徐州、扬州、南京的优惠费用共计2,186,886.37元,以及2017年4月南京的优惠费用共计238,038元。双方确定,无优惠待遇金额与《非优惠待遇费用统计表》中的金额相同,包括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扬州、徐州、南京三地的服务费用合计6,941,948.22元。
争论:168万的违约金太高了
原告要求在合同中,LeEco云计算有限公司支付未付合同价款840万元,违约金168万元,律师费和公证费近13万元,保全保险费2.06万元。
被告辩称:首先,《idc托管服务协议》规定我们的联系人是曹,协议第10条规定联系方式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于对方声称我们确认的服务费是我公司员工王某某确认的,而不是曹某某,所以对方索赔的服务费金额不予认可。二、对方主张的服务费包括2016年12月在南京发生的费用,由于对方承诺给予口头优惠,该费用未经我公司任何人员核实确认。根据原告口头承诺给予一个月的优惠待遇,2016年12月在南京的服务费应予免除。第三,对方要求的违约金太高,应该由法院减少。
法院: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支付1020万元
经本院审理,原告主张的服务费计算方法要求被告按优惠系数1计算2016年南京等三地的年费,按优惠系数0.85计算2017年1月至3月南京等三地的年费,并于2017年4月支付南京等三地的优惠费,扣除被告已支付的费用,符合合同约定。
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具体服务费金额,虽然被告辩称电子邮件确认人不是合同约定的被告员工曹,但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员工王受曹委托进行电子邮件确认,被告也认可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除2016年12月在南京以外的所有费用主张。但是,2016年12月在南京地区的费用已经由原告按照惯例发送给被告确认。被告声称这一点没有得到证实,因为原告承诺放弃费用,但没有为此提交任何证据,法院驳回了其辩护意见。
综上所述,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本院确认,2016年南京等三地非优惠服务费用总额为6,941,948.22元,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南京等三地优惠费用总额为2,186,886.37元,2017年4月南京优惠费用为238,038元。至于被告应支付的服务费金额,法院将在计算上述费用总额并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费用后予以判决。
最后,法院判决施乐云计算有限公司向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合同价款840万元,罚款168万元,律师费12万元。
数据:贾跃亭持有83.33%的股份,成为最终受益人
标题:欠款30多亿的贾跃亭再惹官司 子公司因合同欠款1020万元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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