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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指出,《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完成准备工作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现场检查和审查后,将签发批准文件。申请人还应当按照有关消防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申请人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应当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终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现场检查和考核,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款修改为:“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要求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发现,修订后的《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删除了申请人在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过程中必须携带相关文件到网站的要求,以确保通过互联网办理相关审批不存在法律障碍。
标题:国务院:网上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不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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