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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天津米业董事长张等三人因伪造贷款材料,诈骗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贷款3150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被告张,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哈尔滨市天京米业有限公司、大庆顺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李,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宜兰县惠农牧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金,男,1968年2月出生,朝鲜族,高中文化,宜兰县八栏河绿色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天晶米业董事长伪造材料 骗取哈尔滨农商银行贷款3000余万

黑龙江省清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5年12月,被告人李发现被告人张帮助其办理贷款。因李名下的公司不符合黑龙江森工金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工担保”)的贷款条件,故认定被告金,同意以依兰县八里河绿色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贷款。由于合作社的经营规模不能满足贷款要求,三人伪造了贷款所需的相关手续,提供了抵押物,向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贷款1200万元。张取得贷款后,向林业部交纳保证金98.4万元,并以500万元转让给李。其余的钱被他的个人使用;李给了金75万元,剩下的425万元归个人使用;金获得的75万元被他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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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6年9月,被告张以哈尔滨天京米业有限公司的注册房地产、无照房地产和公司设备为抵押,向森工担保申请担保贷款2000万元。由于天津米业不能满足贷款要求,张伪造了贷款所需的相关手续。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向天津米业发放贷款1950万元,由张用于偿还天津米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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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6年12月,被告张前往黑龙江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工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张以天津米业公司抵押贷款1950万余元的剩余价值为抵押,向森工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伪造的虚假材料,由森工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380万元给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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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金融机构审查贷款材料时,由于张提交的贷款材料不符合贷款要求,担保公司告知张需要整改,三被告伪造相关材料。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新城支行没有参与伪造贷款所需的材料。李到达现场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网上追捕者余的线索属实。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并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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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院了解,被告人张三次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共计3530万元,其中张、李、金共同犯罪,骗取贷款1200万元,逾期至今,情节严重,构成贷款诈骗罪。

黑龙江省清河林区一审法院裁定,被告人张、李、金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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