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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召开会议,明确了降低社会保障率的具体配套措施。专家表示,这将对进一步降低人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大幅减轻企业社会保障缴费负担。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各地可降低到16%。
为落实从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费率由20%下调至16%的计划,国务院批准降低社会保障缴费基数。具体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的全员平均工资由过去城镇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进行了调整,核定了缴费基数的上下限,降低了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缴费基数在本省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
作为社会保险制度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遵循哪些原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此前回应称,缴费基数不仅是缴费的依据,也是计算相关社会保险福利的依据,与被保险人的待遇水平密切相关。养老保险实行“多支付、多支付、长支付”的筹资支付机制,以参保职工的工资为支付基数,设定上下限,可以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保证参保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水平不过低,保证参保职工的一定待遇水平,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维护他们的权益。因此,缴费基数的调整不仅要充分考虑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承受能力,还要综合考虑缴费情况和待遇水平之间的平衡,以及人口老龄化趋势、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等诸多因素带来的缴费压力。
根据《社会保险法》,单位缴费基数为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但是,目前由于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是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为基础的,随着城镇私营企业职工比例的增加,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已不能准确反映我国城镇职工的整体工资水平,导致低收入人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较高,这也是企业对减息效果感觉不明显的一个重要原因。
业内人士指出,如果将缴费基数改为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的全规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范围既包括非私营法人,也包括私营法人,既包括城镇法人,也包括农村法人。将私营企业纳入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可以使目前的平均工资统计更加合理,并适度降低低收入群体的缴费基数。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分阶段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将再延长一年,直至2020年4月底。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18个月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现行费率可降低20%,支付月数超过24个月的统筹地区,现行费率可降低50%。
从员工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保障率分阶段不断降低,如何保证待遇的稳步提高成为关注的焦点。专家表示,社会保障福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波动呈现刚性增长,这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客观规律。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一个必要前提是确保被保险人的所有社会保险福利都按时全额支付,并确保个人福利不缩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言人卢爱红表示,今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继续积极稳妥推进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和运营,积极推进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实施方案,增强社保基金的支撑能力。
标题:降低社保费率具体配套措施明确 个人社会保险待遇不会“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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