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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危机”已成为长江财产保险必须解决的头等大事。
违反人事任命的行为再次将长江财产保险推到了风口浪尖。3月1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长江财产保险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总额为30万元人民币,原因是该公司聘用了不合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
就在一年前,长江P&C保险公司的总经理宋井刚被拒绝。此外,自2018年7月起担任公司临时负责人的孙明庆尚未获得中国保监会的批准。“人事危机”已成为长江P&C保险的重中之重。
违反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处罚决定书,2017年7月,长江P&C出具了任职文件,原长江P&C武汉分公司总经理赵金元未经批准调任长江P&C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并在实际工作中履行了相关高管的职责。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赵金元的工作调动属于任命不合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上述行为由时任长江保险公司党委书记王兵、时任长江保险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主持)赵直接负责。
《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长江财产保险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对王兵予以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赵金元和赵分别予以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然而,三方随后向银监会提交了申辩和听证申请,要求不予行政处罚。原因包括:赵金元具有长江财产保险武汉分公司总经理的资格,调任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是一次未经批准的层级调动;当事人没有主观违法意图,公司及时解除了赵金元的职务,实际履行时间短,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最高处罚过重。
针对上述观点,银监会审查并指出,长江财产保险从未向监管部门申报赵金元担任省级分行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赵金元从未获得过省分行副总经理的资格和同级职位。
此外,该违法行为是主观故意的,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公司没有积极整改。赵金元是在检查组进入现场后才被撤职的,危害后果严重,应该从重处罚。
重复犯罪
事实上,长江P&C保险因高管资格受到监管处罚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自2011年11月获准开业以来,短短8年间,长江P&C保险已有5名总经理,其中包括2名临时负责人。
2017年5月,长江保险原总经理彭因故辞去总经理职务,长期担任长江保险主要发起人国电集团财务工作的宋井刚开始担任长江保险临时主管。
2018年6月,宋井刚因缺乏金融保险机构工作经验,被取消拟任总经理资格。中国保监会表示,经审查,宋井刚不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未被批准担任长江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
2018年7月,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任命公司财务总监孙明庆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时总监,任期自2018年7月4日起,为期三个月。然而,三个月后,总经理没有到,长江财产保险公司决定延长孙明庆的临时责任期,直到拟任命的总经理上任。
2019年1月,长江财产保险披露,孙铭清拟担任公司总经理,并按照公司章程和监管要求履行了相关手续,但截至目前,该职位尚未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保险公司高管通过临时负责人制度进行过渡是正常的,因为他们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告。下一步是等待中国保监会的答复,否则需要另行任命。
“人员的频繁变动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不同的领导者对公司的战略定位和战略发展会有不同的考虑,人员的频繁变动会影响公司战略的一致性。”朱接着说道。
标题:长江财险高管违规任职 陷“人事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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