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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网站发布诚信信息,显示首创股份杭州文二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金伟琪未能恪守诚信和勤勉尽责,为其他证券公司客户与他人之间融资融券账户非法提供中介或其他便利,并在浙江证监局核实上述事项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重要事项。
金伟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督办法》第四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督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浙江省证券监督管理局认定金伟琪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责。资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罢免金伟琪资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文二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的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督办法》第四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廉洁奉公。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督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一)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项的;
(二)拒绝配合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3)擅离职守;
(四)一年内累计三次被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五)共被自律组织纪律处分三次;
(六)共三次对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
(七)对公司的违纪行为共负责五次;
(八)中国证监会按照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内执业,并经证券公司授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客户办理开户、销户、转账、证券认购、交易或资金存取、转账和查询;
(二)向客户提供或者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或者诱使客户从事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三)同意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并承诺客户从证券交易中获得收益或赔偿证券交易损失;
(四)通过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经营场所、说服顾客等不正当手段吸引顾客;[1]
(五)泄露客户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和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募和客户服务活动;
(八)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九)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以下是全文:
关于采取措施认定金伟琪为不合适人选的决定
金伟琪资本证券有限公司:
经调查,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金伟琪在上述事项的核实过程中,未能恪守诚信、勤勉尽责,非法为其他证券公司客户之间的融资、出借证券账户提供中介或其他便利,并向我局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重要事项。
上述事实有相关客户账户信息、电话录音、情况描述、谈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监督办法》第四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督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金伟琪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分公司负责人,也不得实际履行上述职责。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金伟琪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职务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符合披露要求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标题:首创证券一负责人违规提供融资中介 虚假信息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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