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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8日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正式发布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进一步深化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不断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
据外汇局介绍,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外汇局修订了2015年发布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规定》,并形成了这一新规定。
新规定简化了外债和境外贷款的登记管理,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下的外债和境外贷款实行“一次性登记”;允许跨国公司在备案后直接进行资本账户收入结算和支付便利化试点改革。相关资金结算支付时,无需提前逐一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跨国公司的东道国企业主要通过境内资本主账户办理跨境资本集中运营的各项业务,该账户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币种和数量不限。
新规定取消了合作银行不得超过三家的限制,取消了企业“在申报前明确各银行外债和境外贷款额度的具体分配”的限制;取消手工报告,通过电子方式及时收集相关数据。
此外,政策表明将加强事后监管,包括对跨国公司跨境资本集中运营业务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加强统计监控,通过风险评估、非现场监控和现场核查检查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
标题:外汇局发布新规 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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