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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勋银行新闻近日,从判决文件网了解到,福鼎银行某支行行长存在欺诈行为,二审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根据判决,被告人牟磊,女,1968年6月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大学文化,曾任富电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海原北路支行行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6日被逮捕。

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11月至2016年1月,被告牟磊正在与云南教育基金会、云南青年发展基金会、昆明教育公益促进会、云南流通产业协会、云南农业机械总公司等签订合同。,虚构事实,隐瞒事实,骗取上述五家单位的资金,然后将其借给云南呈贡德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并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寻甸三月三日海惠寺。

富滇银行某支行长诈骗5800万判13年 被害单位要求追究银行违法经营

本院认为,雷利用其担任福鼎银行昆明海原北路支行行长的职务,以银行名义与受害人签订合同,骗取受害人资金,造成损失5825.58万元,未予退还,数额巨大。雷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构成了合同诈骗罪。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齐磊因合同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非法收入将被追回并返还给受害者单位。

富滇银行某支行长诈骗5800万判13年 被害单位要求追究银行违法经营

在二审期间,雷提出上诉,并在被绳之以法后认罪。另外,农机公司的周、流通协会的李、李华先都是她提供的线索,被呈贡县检察院起诉,应视为立功表现。

同时,被害人云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一审省略福鼎银行海原北路支行,请求二审法院再审,以正确追究被告人雷倩的几项犯罪以及该行非法经营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雷的上述行为属于应当如实供述的事实,不应视为立功表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此外,受害人云南农业机械公司在二审中提出上诉,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权的相关规定。

标题:富滇银行某支行长诈骗5800万判13年 被害单位要求追究银行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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