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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网3月18日电据交通部网站消息,交通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订并发布了《港口收费办法》。通知要求降低一些政府定价费用。货物港口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靠泊)费、国内航线拖航费分别下调15%、20%、10%和5%。
通知全文如下:
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发布《港口收费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优化港口经营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港口服务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了《港口收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先,降低一些政府定价费用
货物港口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靠泊)费、国内航线拖航费分别下调15%、20%、10%和5%。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工船、液化气船除外)和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船。
二.合并收费项目
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场的仓储费和使用费合并到堆场使用费中;供水(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和供电服务费合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和污油接收处理服务费合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第三,规范收费行为
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实行港口经营服务收费清单和公示制度,并根据本通知适时调整公共收费的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增加相关代理企业收取和支付的港口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收费。不得以各种方式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强制收费。围油栏服务单位不得为装卸非持久性油的船舶提供围油栏服务。油臂服务单位、拖船运营商等。不得收取超出范围或标准的费用。
除引航服务外,引领海上移动平台在中国海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以市场调节价为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引领服务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四,确保所有政策到位
地方各级交通(港口行政管理)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准确地向有关经营者和单位传达本通知的要求。要加强政策执行监督,督促港口经营人和相关单位进行自查自纠,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反映的问题,鼓励使用12328咨询投诉电话。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非法收费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港口理货、拖轮和石油繁荣服务等市场运作应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和市场变化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原交通部《关于征收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6〕23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征收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JSF〔2017〕104号)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港口经营和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2019年3月13日附件:港口收费办法。doc
标题:两部委:4月1日起将货物港务费的收费标准降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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