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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中国判决文件网公布了上海金融法院对浦银安盛基金和银河证券的民事判决。
总体情况如下:银河证券子公司产品回购违约,普银安盛基金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并被受理。但是,银河证券要求法院做出裁决,称交易主体不是银河证券等原因,仲裁条款无效。浦银安盛基金表示,交易对手是银河证券。上海金融法院认为,银河证券是交易商还是对手并不在法院的控制之下,但银河证券的其他理由并不充分。法院不支持银河证券,驳回了银河证券的申请。
法院的正式文件很难阅读。新浪矿业基地(身份证号:sinawjj)按时间顺序划了一笔:
银河证券子公司回购违约产品浦银安盛基金提交仲裁申请
2016年4月6日,银河证券签署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
2015年2月27日,浦银安盛基金在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产品适用的主协议签字页签字盖章。
为什么先解释“主协议”?因为上述主协议第18条规定:“如本协议项下的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回购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第19条规定,“本协定是一项公开的协定,在各参与方签署后,在签署方之间生效。”
2017年6月28日,北京易禾水星投资有限公司委托银河证券旗下的银河金辉回购普银安盛基金旗下的货币基金“普银安盛日日丰”。浦银安盛是反向回购(资本融资)交易商,银河证券是正向回购(资本融资)交易商。
大致可以理解为银河证券的子公司银河金辉的109号资产管理产品向普银安盛日日丰货币市场基金借款。贷款金额为4275万元,约定还款日为2017年7月12日,约定到期利息为85265.75元。
2017年7月12日,它到期了,银河证券的子公司银河金辉产品没有还钱。
2018年5月16日,普银安盛基金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银河证券偿还融资款及利息。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仲裁案件。
简单说明如下:银河证券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向普银安盛基金借款,普银安盛基金到仲裁委员会接受。
根据普通人的常识,银河证券接受仲裁并偿还款项。但事情没那么简单。
银河证券请求法院裁定该主题不是我的仲裁条款申请。
银河证券向新成立的上海金融法院申请主协议的相关条款,对银河证券和普银安盛基金均无影响,即银河证券不承认仲裁。
就理由而言,银河证券认为:
1.普银安盛基金根据2015年2月27日普银安盛基金签署的主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但银河证券没有签署主协议,因此主协议不足以证明普银安盛基金与银河证券之间已经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
2.浦银安盛基金提交的主协议是代表浦银安盛基金管理的理财产品“浦银安盛日日丰货币市场基金”签署的。在仲裁案件ftzdxxxxxxx(以下简称仲裁案件)中,普银安盛基金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仲裁,因此,在普银安盛基金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仲裁案件中,主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不应对普银安盛基金产生影响。
3.根据主协议,仲裁条款仅对债券质押协议的回购交易双方具有约束力,银河证券与普银安盛基金之间未发生任何回购交易。本案涉及的交易回购方为北京易禾水星投资有限公司委托银河金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金辉公司)设立的“银河惠达易禾第10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第109号产品),银河证券只是按照指令申报交易的经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中显示为“回购交易商”,并非回购交易方。
普银安盛基金:银河证券不否认交易对手是你
银河证券已经说了这么多,所以普银安盛基金也有自己的说法。普银安盛声称银河证券的请求和理由(即银河证券声称主协议的仲裁条款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设立普银安盛基金的原因如下:
1.投资者应在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协议回购前签署主协议。银河证券已签署主协议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因此应受主协议仲裁条款的约束。
2.“普银安盛日日丰货币市场基金”成立的时间晚于普银安盛基金签署主协议的时间。银河证券表示,浦银安盛基金代表浦银安盛日日丰货币市场基金签署主协议。没有事实依据。浦银安盛基金签署了“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页面,而不是主协议的“自然人和机构”页面。根据交易信息,浦银安盛基金作为“反向回购交易商”,进行了争议交易,因此作为回购方,它受主协议仲裁条款的约束。
标题:浦银安盛与银河证券闹到金融法院 涉4000万回购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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