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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与天津飞鸽的合同纠纷终于有了结果。2月20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根据该裁决,东夏大同(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ofo的主要运营商)的银行存款和相应资产被冻结。

宣判了!ofo八千万银行存款和财产被冻结

新董经纬祥义照片中的Ofo数据图

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2018年4月8日,天津飞鸽公司和东夏大同公司对应收账款进行了核对,并签署了《往来账款确认书》。双方确认,截至2018年4月8日,东厦大同公司欠天津飞鸽公司款项87,608,17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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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东厦大同公司只支付了部分货款。据天津飞鸽公司统计,截至2018年5月30日,东夏大同公司仍欠天津飞鸽公司款项73,037,957.9元。天津飞鸽公司多次就欠款事宜与东夏大同公司沟通并督促,但东夏大同公司至今未能偿还上述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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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1.东厦大同(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天津格非汽车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款项72710157.9元及罚款7789499元;

2.东厦大同(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天津格非汽车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本金72,710,157.9元,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3.东夏大同(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天津格非汽车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4.驳回天津飞鸽汽车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索赔

同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项民事判决。根据该裁定,申请人天津市格非汽车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厦大同(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生销售合同纠纷,向被申请人提起诉讼。2018年6月26日,申请人天津格非汽车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东厦大同(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价值80,827,456.9元的财产。保证人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向我院出具的诉讼财产附加险保单和保单保函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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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天津飞鸽汽车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款、第103条第1款、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厦大同(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东厦大同(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相应价值(限额为人民币80,827,456.9元)的财产。

标题:宣判了!ofo八千万银行存款和财产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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