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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城市社区托幼机构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区内配套幼儿园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公共公园或委托其设立包容性私人公园,但不得设立营利性幼儿园。
《通知》指出,支持城市社区幼儿园建设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拓展全纳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通知》要求城市社区要严格按照标准建设幼儿园。如无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建设标准,通过补充建设、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和购买的方式解决。对存在慢建、缩建、停建、停建、未交付等问题的配套幼儿园,在整改到位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建成的社区配套幼儿园应按规定及时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如不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限期移交,并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被挪作他用的部分。
关于社区托幼园所的使用问题,《通知》提出,社区托幼园所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公共公园或委托其设立包容性私人公园,而不是营利性幼儿园。如果建立了公共公园,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做好机构设置和师资配置工作;委托经营包容性民营园区,要做好资质、管理能力、健康安全和教育质量的审核工作,明确补贴标准,加强效益和质量的动态监管。
通知明确提出,要成立城市社区托幼机构治理工作小组,以国务院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为组长,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自然资源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
通知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治理工作规划,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明确部门职责,完善治理措施,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
标题:国办发文: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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