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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微信公众148维权平台的证券律师杨全军处了解到,新利金融(600318)因非法信息披露引发投资者索赔诉讼,自2017年9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新利金融行政处罚决定》以来,投资者索赔诉讼时效已过半。根据目前维权进展分析,当本案最终赔偿结果确定后,诉讼时效可能到期,因此他提醒尚未起诉的投资者及时维权,以免丧失索赔资格。
杨全军律师表示,由于2015年重大资产报告披露不准确,2015年年报收入和利润虚高,未披露关联交易和重大诉讼,导致大量投资者索赔诉讼,新利金融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信息披露违法。2018年1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原被告和被告双方就“披露日期的认定”、“基准日的认定”和“系统性风险的认定”三个主要问题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原告认为应当依据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未来交易量达到其可交易部分100%的日期为基准日”;但是,被告认为,在第一次庭审中,阳光金融的累计营业额尚未达到100%,因此应以本条第二款为基础,“以披露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此后,虽然一审和二审法院对新立金融“披露日期的确定”问题做出了终审判决,但最终的赔偿结果仍悬而未决。近期,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选择部分案件,对最终赔偿结果做出一审示范判决。根据初审法院的分析,2015年2月18日至2017年8月31日买入,2017年9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新力金融的投资者具有初步的索赔资格。
标题:新力金融诉讼时效过半投资者索赔需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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