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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财政部网站了解到,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财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的原则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配置主要依据城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或年度计划;公共租赁住房的实际需求;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存量及绩效评价结果;政府财力和债务状况等。

未来公租房资产怎么管?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声

《暂行办法》指出,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了本级政府公共租赁住房资产配置计划。公共租赁住房资产配置计划包括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增减数量、面积、资金需求和来源、上年资产存量、配置方式、运营维护等。公共租赁住房资产配置计划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纳入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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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制度出租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租金收入和罚款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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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要求,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同一城市不同行政区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调整和使用机制,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使用效益。支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非住宅资产应当公开出租。地方各级住房保障部门不得担保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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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暂行办法》强调,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监督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使用情况以及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的变化。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和合同使用资产的,将按合同收回资产,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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