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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监管函,并针对其当前偿付能力不足采取了监管措施。
数据显示,2018年第三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综合风险评级为d级。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办法(第10号)》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综合风险评级(分类监管),采取监管措施。
具体而言,监管措施包括命令增资,完成增资扩股;总行和分行停止受理除汽车保险和责任保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停止添加分支。
此外,中国保监会表示,将根据长安责任保险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决定是否继续采取监管措施。
以下是监理函的原文:
监函[2018]74号
长安责任保险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季度,贵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综合风险评级为d级。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办法(第10号)》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银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决定对贵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指令增资,完成增资扩股;
二、总行及分行停止受理除汽车保险和责任保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
第三,停止增加分支。
上述监管措施自公司收到文件之日起执行,我会根据贵公司的执行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2018年12月17日
标题:长安责任保险评级降D 银保监会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
地址:http://www.ictaa.cn/hlwxw/160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