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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网站昨天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今天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或进口货物的,原税率为16%,税率调整为13%;原税率为10%的,税率调整为9%。调整将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以下是公告全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促进增值税大幅度减税,现就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增值税应税销售或进口货物,且原税率为16%,税率调整为13%;原税率为10%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原适用10%的扣除率,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税率为13%的货物的,应当按照1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3.对原来适用16%税率、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和服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对于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活动,原适用10%的税率,出口退税率为10%,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纳税人出口前款所列货物和服务,发生前款所列跨境应税行为,并适用增值税免税和退税办法的,在购买时将使用预调整税率。如果征收增值税,将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如采购时已按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则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如属增值税免税和退税,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免税和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的差额视为零。
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和服务的执行时间、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出口申报货物和服务(保税区和通过保税区出口的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未申报出口和跨境应税活动的货物和服务,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通过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出境时海关签发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4.购买离境退税物品的境外旅客退税率为11%;购买离境退税物品的海外旅客的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如果增值税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将执行调整前退税率;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当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项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5.自2019年4月1日起,暂停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规定》(财税字[2016]36号)第一条第(四)项和第二条第(一)项的第一点,两年内不扣除取得房地产或在建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人的进项税。未按上述规定抵扣的待抵扣进项税可从2019年4月纳税期的销项税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
1.如果获得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则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进项税应根据以下公式计算,以获得显示乘客身份信息的航空公司/运输电子机票的旅行路线:
空航空客运进项税=(票价+燃油附加费)1+9% 9%
3.如果获得了表明乘客身份信息的铁路客票,则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进项税:
铁路客运进项税=票面价值\( 1+9%)×9%
4.如果获得了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道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进项税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公路、水路和其他客运进项税=票面价值\( 1+3%)×3%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字〔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财税字〔2016〕36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购买客运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
7.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可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的10%抵扣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通过提供邮政、电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说明》(财水[2016]36号)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的销售额(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要求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实行加减税政策。
纳税人确定加减政策适用后,本年度不做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一年度的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可以累算但不能累算额外的抵免和扣减,当确定适用额外的抵免和扣减政策时,可以同时累算这些抵免和扣减。
标题: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下调 16%调为13% 10%调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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