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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快速保护”可以“先发布禁令”

昨天公布了《关于提前发布知识产权行政禁令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自本月起,《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明确了主管部门在有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的情况下,可以“先发布禁令”。昨日,记者获悉,根据该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起草的《关于事先发布知识产权行政禁令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已在政府网站上发布,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记者了解到,《禁止令》细化了“先发布禁令”主要环节的操作规范,以便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促进知识产权的“快速保护”,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据悉,4月2日前,公众可以给出反馈。

知识产权“快保护”可“先行发布禁令”

申请禁令:

提供担保需要证据

根据本月生效的《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26条,如果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出申诉,市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可“先发出禁令”,责令涉嫌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处理。禁令发布前,可以要求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适当的担保。经调查,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解除禁令。

知识产权“快保护”可“先行发布禁令”

对此,《禁止条例》首先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是指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法定权限可以处理的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的行为。在具体过程中,申请首次发布禁令时,需提交申请及相应的证据材料;执法机构也可以要求申请人在发布禁令前提供适当的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同时提交承诺书,声明同意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如以现金形式提供担保,保证金可存入市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账户。申请人未按照执法机关的要求提供担保的,不予受理。

知识产权“快保护”可“先行发布禁令”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金额可以指被申请人因执行禁止措施可能遭受的损失,包括责令停止侵权所涉及的产品销售收入、仓储费用、直接受影响人员工资等合理损失。

在执行禁令的过程中,如果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可能超过申请人的担保金额,作出禁令决定的执法机关可以责令申请人“增加适当的担保”。申请人拒绝增加或者逾期不增加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禁令。

在审查和发布禁令时,执法机构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禁令是否会首先危害社会

公共利益、禁令所涉及的产品生命周期的长短、申请人要求保护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是否稳定、所涉及的权利是否存在所有权争议。在作出先发布禁令的决定前,执法机关也可以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同时,《禁止令》明确规定,禁止令的期限一般应维持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生效,一般不超过4个月。禁止令期限届满前,执法机关可以自行决定或者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作出延长禁止令期限的决定。

同时,《禁止令》明确规定了“禁止令应当解除”的五种情形、“禁止令可以解除”的三种情形以及禁止令解除后担保金的处理,包括基于禁止令的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应当解除禁止令,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申请人同意在此反担保的基础上解除禁止令。

知识产权“快保护”可“先行发布禁令”

禁令解除后,如果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认定其构成侵权,保证金将全额返还担保人。

拒绝执行禁令

构成侵权的将被“加倍”

申请人申请强制令出错,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依法在相应的行政案件中申请损害赔偿调解,执法机关可以根据申请进行一次调解。调解成功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提供担保时所作的承诺,以申请人的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调解不成,被申请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知识产权“快保护”可“先行发布禁令”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26条,如果被指控的侵权人拒绝执行禁令以制止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并被认定构成侵权,应处以自禁令发布以来非法经营额两倍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无法计算或者违法经营数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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