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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新型交通工具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征求社会对出租车网上预约、汽车分时、自行车网上租赁等新型交通工具资金和存款管理办法的意见。
《办法》明确规定,经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存款,如确需收取,应根据协议提供两种存款方式,即经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供用户选择。用户保证金属于用户,经营企业不得挪用。
至于存款的上限,《办法》已有详细规定。例如,汽车分时租赁的单笔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的营运车辆平均自行车成本价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笔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自行车成本价的10%。运营企业应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收取保证金的数量和扣除保证金的条件,并在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明示保证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和周期。
同时,对预存资金也有限制。运营企业收取用户预付费的总规模应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收取超出服务能力的用户预付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用户账户预付资金金额不得超过100元;其他新运输方式的单个用户账户预付资金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
关于备受关注的押金退还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用户申请押金退还时,存管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应根据原退还原则,核对相关信息,并于当日(最迟次日)退还给用户。用户原账户发生变更的,运营企业应当提供用户身份信息、存款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款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应当在返还前进行核对确认。
标题:交通部:共享单车等押金应当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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