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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背对背”回购有明确的标准。11月9日21: 00,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意见》,为上市公司回购指引方向。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分析师指出,这一观点有三个亮点。首先,“支持”的回购标准基本界定;二是金融上市公司回购“松动”;第三,为回购后的再融资提供“优惠待遇”。
明确“支持型”回购标准
今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公司法》规定了允许回购的六种情形:一是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是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第三种是用股份来进行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第四,由于股东不同意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和分立的决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第五,股票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第六,上市公司要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
三部委下发的意见进一步落实了第六条,补充和完善了允许回购的情况。意见指出,回购程序应当简化:如果上市公司的股价低于其每股净资产,或者股价在20个交易日内下跌30%,可以进行股份回购,以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如果上市公司因此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则股份上市后一年和当前回购窗口期(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天内,重大事件演示期间)的限制不适用。
根据公开信息,截至上周五收盘,沪深两市374家上市公司的股价均低于其每股净资产。分析师指出,该意见出台后,这些断网股票的"手脚"将被回购,支撑股价进一步释放。
金融上市公司的“宽松”回购
《意见》还放松了上市金融企业的回购行为。意见指出:支持各类上市公司依法回购股份,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上市金融企业可以在合理确定回购实施价格、有效防止利益转移的基础上,依法回购股份,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管理工作;其中,上市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应当是积极负责的股东,支持控股上市公司完善股份回购机制,依法实施股份回购,通过多种方式促进上市公司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率,实现实力和卓越。努力为保持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树立榜样。”意见说。
回购后再融资有“优惠政策”
意见指出,如果上市公司在实施股份回购后申请再融资,将在一定范围内取消再融资的区间限制,并在审计中给予优先支持。
具体来说:首先,取消了18个月的限制。即上市公司回购后申请再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最近12个月股份回购总额的10倍。本次董事会通过再融资方式发行股份的决议日期不受上一次融资日期的融资间隔时间限制,在审议过程中优先支持此类再融资申请。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授权董事会依法实施再融资。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同时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时间由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北京晨报》首席记者王杰
标题:三部委深夜发文松绑“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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