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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者
从微观角度看,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体系,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有更加乐观的预期。
近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发布了《关于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推进上市公司回购具有重要意义。预计将有更多的上市公司加入回购行列,市场稳定性更有希望。
《公司法》第142条修改后,增加了“上市公司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即“支持”)回购情形。本意见的一个亮点是基本上定义了“背对背回购”的标准,即“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股价在20个交易日内下跌30%。”同时,文章还提供了支持回购的优惠政策。例如,可以免除“上市后1年内不得回购股票”和“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不得回购股票”的限制。
事实上,《意见》中规定的支持回购的范围可以适当扩大,使更多的回购人可以享受上述豁免的优惠政策。
《公司法》规定,在担保下回购的股票可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相比较而言,《公司法》第142条规定的首次回购案例“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在维持股价方面最有把握,因为需要在收购之日起10日内取消,这是最强有力的回购支持措施。建议对于这种回购情况,也可以免除“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得回购”等优惠政策。
回购上市公司,关键是解决资金来源。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和债券筹集回购资金的意见。本质上,这可能只是投资者权利的形式转换。普通股东走了,优先股股东、可转换债券投资者和公司债券投资者来了。要成功实现这种正确的转型,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必须还过得去,其未来的发展应该有更好的预期。否则,当普通股东逃离时,优先股股东和债券投资者自然会气馁。
从宏观角度看,应尽快降低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企业所得税,让投资者对企业的宏观发展环境有信心。最近,税务机关表示,将尽快提出大规模、实质性、普遍性的减税和减免税政策建议,相关节奏可能会加快。
从微观角度看,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体系,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有更加乐观的预期。优先股和债券投资者要求相对固定的收入,他们的风险比投资者小。然而,目前一些上市公司不能善待股东。如果把这种“坏习惯”转移到对待债券投资者上来,那么逾期债券或逃废债务的现象将来也可能发生。
因此,要尽快培育上市公司尊重股权、善待投资者的理念,通过打击虚假陈述、打击背信弃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强迫上市公司分红等方式,培育上市公司和董对投资者的忠诚守信的理念。
□熊(金融评论员)
标题:以回购享受政策优惠 上市公司应创造乐观基本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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