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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网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如下:广泰实业有限公司8.6%,其他韩国公司21.7%。
据商务部贸易救济与调查局称,2017年11月7日,应国内腈纶行业的请求,商务部决定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期间适用于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商务部裁定,在复审调查期间,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存在倾销。
商务部强调,从2018年11月7日起,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韩国的腈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按海关批准的从价完税价格征收,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加征关税和反倾销税,从价计征。
标题: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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