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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滨州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行政处罚的决定》(滨银建费决字[2018]19号)。
根据该决定,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孔雷。支行未能按规定监督信贷资金的使用,贷款资金用于偿还利息和贷款,但未能按合同检查和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滨州市监管分局对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罚款25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18年8月15日。
标题:东营银行滨州邹平支行因未按规定对信贷资金用途进行监控等被罚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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