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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起诉微信食品侵权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并因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5000万元

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微信食品有限公司、肖晓舒(深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绿色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被告侵权并不公平竞争

原告腾讯公司主张已申请注册国际商品分类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录音)、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和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及图像传输、视频会议服务、信息传输”等服务中的“微信及图片”商标和“微信”商标。2014年,腾讯深圳公司与腾讯北京公司签订了《商标通用许可合同》,允许腾讯北京公司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经过两原告长期广泛使用和推广,“微信与图片”商标和“微信”商标已成为市场上知名度和美誉度较高的知名商标。

腾讯起诉“微信食品”侵权、不正当竞争 索赔5000万元

三被告微信食品公司、晓舒公司和吕中农业公司在网站上联合宣传推广“微信食品”网上商城、生态体验餐厅、社区生活营地等服务,并通过微信食品商城提供食品电子交易服务。同时,三名被告还经营社区生活营地、生态体验餐厅、生态体验俱乐部等。标有“微信食品”的店铺标志,并在相关营销活动中大量使用“微信食品”和“微信食品”标志。三名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两名原告的驰名商标,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微信食品公司将“微信”注册为企业名称,存在明显恶意,违反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腾讯起诉“微信食品”侵权、不正当竞争 索赔5000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法院责令三名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两名原告的驰名商标专用权;被告微信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微信”的公司名称,并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包括将分公司名称变更为“微信”;三名被告共同并分别赔偿两名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5000万元,并公开道歉。

腾讯起诉“微信食品”侵权、不正当竞争 索赔5000万元

被告:驳回侵权请求,驳回起诉

微信食品公司辩称,其于2016年8月27日合法获得“微信”商标,在批准的食品等商品中合法使用该注册商标,并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从事商业活动,这并不不妥。公司拥有的“微信”商标注册时间早于原告腾讯深圳公司名下的“微信与图片”商标和“微信”商标,与上述商标均不相似,也不类似于获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侵犯其商标权。

腾讯起诉“微信食品”侵权、不正当竞争 索赔5000万元

此外,当公司收购该商标并经营公司时,原告的“微信与图片”商标和“微信”商标均不是驰名商标,因此两原告没有理由干涉微信食品公司合法合规的经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国绿色农民公司答复称,微信食品公司在其生态体验餐厅共享“中国绿色农民”和“微信食品”的标识,中国绿色农民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这只是与微信食品公司的战略合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腾讯起诉“微信食品”侵权、不正当竞争 索赔5000万元

小舒公司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了书面答复,称微信食品公司授权小舒公司推广和销售产品和服务,小舒公司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小舒公司与微信食品公司的合作仅限于注册“联合创业商城”的微信公众账户,推广微信食品公司的食品,并在其网站上推广与小舒公司的合作内容。得知此案后,公司停止了与公司的合作,消除了影响,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腾讯起诉“微信食品”侵权、不正当竞争 索赔500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标题:腾讯起诉“微信食品”侵权、不正当竞争 索赔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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