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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人民币100万元。8月23日上午,上海浦东新区法院院长殷勇担任主审法官,调解成功。
去年11月21日左右,家辉公司在京、沪、穗等地的共享自行车座椅上,以座套形式安装了大量印有其网站业务推广和宣传信息的小广告,未通知公司,也未征得公司同意或授权。
一家科技公司认为,A公司恶意使用共享自行车来推广自己的品牌和服务,这构成了对其所有共享自行车产权的非法滋扰。因此,它起诉法院,要求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障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为100万元;发表公开声明以消除不利影响。
在庭审中,被告甲公司确认,当时生产了4万多个车罩,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同一地点放置不同品牌的共享自行车,仅安装了1万个车罩,每个城市放置一天,安装后第二天拆除。
甲公司辩称,原被告的行业完全不同,双方的受众也不同。安装广告垫的行为不会抓住原告的商机,公众也不会仅仅因为自行车上加了广告就认为原被告和被告有关系。甲公司没有损害原告的经营行为,也没有妨碍共用自行车的正常使用。因此,它不影响市场竞争秩序,也不损害原告的物权,所以它不批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赔偿一家科技公司损失10万元,并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其官方微博上发表声明一个月,以消除影响。
标题:共享单车公司起诉“小广告”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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