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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言人高丽在昨天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向中国证监会通报了今年上半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上半年,中国证监会制定发布了9件规章和23件规范性文件,5件规章履行了公众咨询程序。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条例》自今年3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目前仍在制定过程中。本规定旨在全面系统整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的相关要求,规范证券公司股东行为。
高丽介绍,今年上半年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为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并修订了相关的制度规则。包括:制定《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首次公开发行与上市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与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定试点红筹企业的发行上市、持续监管、保荐机构尽职调查、会计处理、存管协议和证券基金指引。研究起草《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和参股管理办法》,有序扩大证券业对外开放。
第二,积极完善上市公司制度。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了《上市公司风险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特别规定》,修订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与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更正及相关披露》。 针对上市公司监管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研究起草了《关于改革、完善和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与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相关事项的处理》。
三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制定《区域股票市场信息报告指引(试行)》,充分发挥区域股票市场信息报告“监管工具箱”的作用;制定了“证券期货场外交易系统接口”的一系列金融行业标准,实现对证券公司场外市场业务的统一监管。
四是进一步加强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着力构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行业体系,集中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规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聘用第三方诚信行为风险防控的意见》、《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网上销售和赎回的指导意见》等。,从而为证券期货业在新阶段的规范化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还研究起草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条例》,旨在全面系统地整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的相关要求,规范证券公司股东行为。
第五,加强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修订《证券期货市场信用监管办法》,制定《关于在一定时期内适当限制部分严重不可信人员乘坐火车和民航空设备的实施细则》,进一步丰富证券期货市场信用监管的“工具箱”,使信用监管“长牙”。
此外,中国证监会还修订完善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重点解决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暂不受理和暂缓审查政策不统一的问题。为指导和规范相关领域,制定了《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和《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监管指引》。
高丽说,这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颁布完善了资本市场的制度规则,完善了市场运行的制度机制,对于从根本上优化市场体系结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提高市场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标题:证监会持续完善资本市场制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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