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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和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新时期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进行了部署。
《意见》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职能、方式和作风转变, 从重点监管公共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事后全过程监管,从单一监管转向综合协调监管。 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到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全面、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持。
根据《意见》,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体系,是全面建设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体系、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和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体系,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依法监管,本地化全行业管理;社会共治、公开和公正;改革创新,提高效率”的原则。
《意见》强调要加强三项政策措施:
首先,明确监督的主体和责任。要加强党的领导,强化政府的领导责任,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形成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治理格局。
二是加强全过程监督。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核心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员工的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联合防控机制;加强卫生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包容、审慎、有效的监管机制。
三是创新监管机制。要完善规范的行政执法机制,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加大对重点机构的抽查力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加强信用记录的应用;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定期披露相关信息;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发现问题、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形成网格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线上线下综合监管方法;建立综合监管成果协调应用机制,统筹利用监管成果。
《意见》强调要加强综合监管体系的实施。落实部门职责,强化责任,建立权威有效的监督机制。要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宣传引导,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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