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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2018年保险机构偿付能力评估、公司治理评估和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工作计划》,将通过现场评估的方式开展2018年保险机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以下简称“偿付能力评估”)、公司治理评估和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并要求在10月底前进行评估总结和反馈。
根据评估内容,sarmra评估应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期是输入日期。对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业的保险公司,可将评估基准日三个月前正式发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和实施条件作为评估依据;对于2018年1月1日后开业的公司,评估基准日前一个月正式发布实施的制度和实施条件可作为评估依据。
公司治理评价按照《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的要求,对2017年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应按照《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条例第1号——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和《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条例第3号——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的规定进行。
对于具体的评估流程,银监会要求各保监局成立一个以局领导为组长、办公室负责人为副组长的评估小组。其中,sarmra评估小组、公司治理评估小组和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根据实际情况,保监局可以针对不同的评估对象设立不同的评估小组。
标题:银保监会:10月底前完成保险机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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