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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房地产交易频繁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些人或一家两家没有销售或处置权限,买主又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和措施,给房地产交易带来了严重的风险。 另一个人因为广泛而要朋友帮忙介绍买主,朋友往往不能为买主提供保障,有时也侵犯买主和财产权的所有人的利益。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而且也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 其次,小编通过这样的例子来告诉你在房地产买卖中如何远离法律纠纷。 事件再生郑某与事件部外人邓某系朋友关系 郑某把原平市青年西街映瑞区地面x号车库里的钥匙交给邓某保管,让他问是否有人购买车库。 年11月13日,邓某以自己的名义将该车库出售给原告,与原告签订《车库买卖合同》,原告承诺出资邓某青年西街映瑞区地面x号车库83000元。 当天原告交付邓某车库价款83000元,邓某将车库钥匙交付原告。 年7月6日,郑某重新锁上了车库。 11月末,邓某再次将从郑某那里取得的车库钥匙交给原告,原告继续采用到去年6月8日。 6月9日上午10点左右,郑某再次锁定了车库,但邓某没有向郑某支付车库费。 原告向法庭起诉郑某,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命令被告停止侵犯权益,恢复原状。 2 .命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500元 原平人民法院认为经过审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以及本院根据原告申请调动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和邓某达成的协议是比较有效的协议,郑某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已故审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警告说购买二手房必须慎重,一定要澄清产权问题。 二手房买卖中,不动产的全权者有时会委托他人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买方正在签订房屋买卖。 另外,需要确认签约者是否是不动产的全权者。 不动产全权委托他人办理相关手续时,请仔细确认代理人的委托权限是否包括房屋处置权 代理人未取得房屋处置权就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后未取得权利人追认或者房屋处置权的,买方和代理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无效。 产权主要是不动产权证,然后说明是卖方的原始购买合同,还有收款证明书。 最后要看卖家的身份证和本人核对 在本案中,原告无视不动产的权利问题,事先没有深入理解车库的状况,因此把自己带到了本来不允许的法律纠纷中。 因此,在住房买卖中,买卖双方必须强化自我保护意识,更多的调查、更多的理解、切实地把权利掌握在自己手中。 原标题:《【事件解释法】这个车库是白白买的吗? 我会教你识破房地产买卖的陷阱”
标题:热门:【以案释法】这车库白买了?教你识破不动产买卖中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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