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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对参加审判时无视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损害司法权威的律师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回顾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苗某担任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年9月9日上午9点,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计划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代理人苗某未按时到达法院。 苗某到了法庭后,接受这件事的法官说因为迟到了,需要等半小时再开庭。 苗某说,工作了30余年,迟到是普通事件,开始兴奋地表达对法官和法院的不满。 其间,使用了“他x的”“他x的病”“他x便宜又好”等词语。 叫了法官美人,法官说不知道,是冰冷的冰。 法官准备坐在审判台开庭审理,苗某表示法官一直皱眉,太认真了,让他心情不好,要求法官笑,被法官拒绝后,苗某把水杯放在审判台上,要求法官倒水 由于进入了审判前的准备阶段,法官拒绝给他倒水,苗某自己拿回杯子。 9点38分,法官宣布开庭,苗某举起水杯,再次要求法官倒水,说咽痛严重,需要吃药。 法官宣布休庭,通知一楼诉讼服务中心有热水,可以自己倒水。 苗某立即从原告的座位猛落到旁听席,要求法官回避。 回避的理由是法官小心,没有在审判中浇水。 法官没有通过其回避理由,继续开庭审理,苗某在开庭中表明了回收前的回避要求。 法院决定苗某为法律执行者,在审判中无视法庭纪律,藐视司法权威,公然破坏审判秩序,对法官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拒绝后,把杯子扔在法庭上,滥用回避权利,这些行为是法律职业工作者的基本素养和职业 然后法院询问苗某法庭,苗某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法院要求口头告诉,提交悔改的书面资料。 9月23日,苗某提出悔改的材料,鉴于承认错误的态度良好,九原区法院决定对苗某给予罚款1万元的处罚。 处罚决定后,九原区法院对苗某的上述违反行为向包头市司法局提出司法建议,建议依法调查解决。 案件解释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场所,不可侵犯神圣。 无论是诉讼参加者还是其他旁听者,都必须遵守法庭的规则,扰乱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原区法院尊重和保证律师的诉讼权利,另外,对个别无视、违反法庭纪律的律师,根据情节的严重性依法认真解决。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作为同一法律秩序的维护者、实践者和拥护者,只有牢固树立崇尚法的法治精神,遵守法律职业道德,才能行使自己的权力,建设法治中国 资料来源: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喜欢这个复印件的人也喜欢原标题:《【事件解释法】律师在法庭上泄愤,法院出“罚单”!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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