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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依赖于技术优势、用户数量、行业控制等因素,要求入驻商家只在平台上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不同时在其他平台上运营。这种行为超越了平台的职责,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侵犯了入驻企业的竞争自由,保护了平台的垄断利益,最终对行业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电子商务平台的兴起是平台、商家和消费者共同投资的结果,其中平台贡献最小。消费者支付了真正的钱,企业必须提供经得起考验的产品或服务。然而,平台操作的技术难度不高。没有哪一个,它只会在买卖端转移资源,而不会导致市场基础设施的崩溃。
从两个电子商务平台中选择一个的问题不仅在传统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之内,而且具有新电子商务产业的特点,可以通过专门的法律进行提前规制,即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大门,可以遏制从两个平台中选择一个对实体经济的危害。
7月28日,电子商务法第三稿公开征求意见。上个月6.18电商购物节的第二天,这份第三次审议稿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涉及到很多方面,其中对电商经营者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规定引起了媒体的热烈讨论。
电子商务平台的两种选择:反垄断的新课题
电子商务平台是中国当前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平台刺激销售,人们不用出门就可以选择各种商品,所以他们不用担心带回家的大包小包太多。电子商务平台也提升了生产的数量和质量。即使卖家不碍事,他也能更好地向全国各地的消费者生动地展示他的产品,并找到一个市场。同时,不同商家产品的优缺点可以在平台上更容易的比较,各种参数都可以呈现出来,所以卖家的信誉就成了真正的大数据。这可以迫使企业不断提高质量和创新。随着电子商务平台从实物到餐饮配送的扩展,中国的第一、二、三产业得到了大力推动。
如今,中国已经有了几个综合电子商务平台和几个垂直电子商务平台。然而,选择其中一种的不良现象时有发生,这必须引起法律的重视。例如,2018年4月,滴滴加入了餐饮外卖的竞争,结果一些商家因为在线滴滴外卖被美团带走,被迫下线。
所谓替代,简单地说就是电子商务平台要求被结算的商家只能在这个平台上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不能同时在其他平台上运营,这取决于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和行业控制等因素。这种行为超越了平台的职责,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侵犯了入驻企业的竞争自由,保护了平台的垄断利益,最终对行业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基于互联网产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我们有必要也有可能突破传统反垄断框架的约束,以制定专门法律为契机,实现对择其一的有害行为的优先规制。
第二种选择是严重有害的垄断行为
有人认为平台和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商家)有平等的契约关系,前者要求后者是忠实的好鸟,以树为生。但是这个理论忽略了从两者中选择一个的危害。
首先,选择其中一个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从表面上看,虽然每个电子商务平台都对消费者开放,但由于能源、习惯等因素,大量消费者会选择主要的购物平台。因此,同一业务将尝试进入更多平台,消费者也希望在一个平台上获得更多选择。与实体购物中心相比,电子商务平台的非人性化也在技术上提供了这种无限的可能性。然而,该平台要求商家从两者中选择一个,这意味着剥夺了许多消费者的选择权。在最近的一些恶性事件中,甚至消费者的订单也自动被取消,因为商家被迫下架。
其次,即使消费者愿意搜索不止一个平台,从另一个平台中选择一个也违反了商家的竞争自由。
平台和商家不仅仅是展示和被展示的关系。平台收取的各种费用、结账方式、推广模式和排名算法都会影响商家的利益。消费者选择平台,商家也选择平台。如果你可以同时进入两个平台,商家将有更多的机会避免劣势,包括在不同的平台上销售不同的产品,甚至最后离开一个平台。如果被迫提前锁定一个平台,商家往往会搬不到一个安静的平台,造成经济上的沉没成本,使双方失去机会,并可能越来越难以逃脱违约责任的约束,被迫低价供货,集体赔钱参与平台组织的全面降价促销活动。
第三,替代平台的实施损害了其他平台和企业之间的签约和开发自由。
然而,如果不同的平台竞相效仿,市场将被切割,成为一个板块。从一个平台中选择另一个平台的平台享有垄断利益,这种垄断利益不会被商家不断评估和选择。
标题:革新反垄断模式 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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