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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国安(员工)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了“职业造假者”维权的判决,为类似案件的判决提供了样本。
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2015年,在北京马甸购物节上,专业造假者刘花了10万元购买海参。之后,他起诉了卖方、制造商等。以所购海参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所购海参价款107,500元及公证费2,500元,并给予10倍赔偿。一审法院以刘是专业造假者为由,裁定不支持10倍赔偿。
但几天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刘“退一赔十”的主张,责令生产厂和销售厂退还货款107,500元,赔偿刘107.5万元。这一判决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因伪造而获得赔偿并不罕见。然而,专业造假者得到10倍的赔偿,赔偿金额高达数百万,这确实是相当新颖的。它之所以“新颖”,是因为法律对所谓“恶意伪造”的总体趋势已经改变。
普通商品3倍、食品10倍的惩罚性赔偿主要来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购买伪劣商品的惩罚性赔偿源于2014年1月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然而,自2016年以来,一些企业发起了“反击”,称专业造假者为“恶意造假者”。此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专业造假者排除在消费者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也规定专业造假者不属于消费者。
在此背景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案件价值。判决提到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只要商品是为了个人和家庭的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和经营的需要而在市场交易中购买和使用的,它们就应该被视为消费者。法律不限制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保护。
本案中,仅从2014年到2017年,当事人刘在北京几个区县法院购买商品后提起数十起诉讼要求赔偿。在这起"海参案件"中,刘第二次购买海参时,有一位公证员陪同。饶是如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因其“专业打假”身份而否定其消费者身份,拒绝保护其合法权益,这是出于善意。
这不是“随心所欲”。最高法办公厅在2017年解释说,“考虑到食品药品安全的特殊性和现有司法解释和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逐步限制专业造假者除购买食品药品以外的营利性打假行为。”也就是说,即使专业造假者需要受到限制,食品和药品领域也应该被排除在外。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也符合司法解释。
从一审法院不同意刘购买本案所涉海参的主张,到二审法院对“消费者”的定义进行了重构,认为“如果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没有受到限制。这无疑是司法理念的一个进步。在食品安全极其重要的情况下,它也能对那些有问题的食品形成更有效的冲击。
可以说,该判决体现了“不以盈利结果和动机为由否定专业造假者”的取向,是对公共利益的强调,对维护食品公共安全具有积极意义。预计这将为更多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使相关判决真正以公共利益需求为基准。
标题:职业打假人获10倍赔偿,这判决有示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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