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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险公司的核心销售渠道之一,银行保险监管渠道正在酝酿变革的消息近日在业内传开。上海证券交易所已经得到相关渠道的确认,监管部门最近也起草了相关文件,目前正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在综合以往多份文件的基础上,主要对我行的兼业代理、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和评价体系的准入和退出提出了要求,旨在解决误导销售、违规支付手续费等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对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的全过程监管。
完善业务准入和退出制度
近年来,由于传统销售渠道的衰落,中介渠道已经成为保险业的主流渠道。其中,商业银行作为保险机构的主力军,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最密切的业务伙伴之一。
但它也滋生了许多混乱。对此,监管部门纷纷出台相关文件,但对银行保险渠道缺乏全面规范。“经过银监会的‘三个决定’,可以实现对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的全过程监管。“在分析银行保险渠道监管改革时,一位业内资深人士对此进行了分析。
这项改革的一个主要重点是改善企业准入和退出制度。在准入方面,不仅明确了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法人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还明确了保险兼业代理分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同时,对申请业务资格应提交的具体材料以及监管部门需要履行的职责进行了逐一规定。
同时,明确了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换发条件,并针对不具备换发条件的商业银行制定了相应的退出机制。即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派出机构不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申请前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保险代理业务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运行;保险代理业务违法违规,未得到有效纠正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应延长许可有效期的情形。
规范缴费行为
《征求意见稿》还建议商业银行实行从业人员注册制度。商业银行应以省级机构为主体,对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注册,建立商业银行从业人员执业注册制度,明确执业注册内容,规范执业注册、变更和注销程序,要求商业银行网点展示从业人员执业注册情况。
同时,规范商业银行的保险代理业务行为。结合商业银行代理业务准入制度,规范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中的机构行为和人员行为。特别是在支付服务费时,银行销售人员不得收取或索取超出代理协议约定的利益。
具体要求包括:商业银行收取保费,应开立独立的保费收取账户;商业银行应如实核算取得的代理费,加强代理费的集中管理,从代理费中为保险销售代理人拨付业务奖励费;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不得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和索取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建议商业银行可以在自己的网络平台上销售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保险产品,不得利用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保险产品。据行业分析师称,这可能是为了阻止一些监管套利。此前,为了避免“双重录音(录音和录像)”,一些银行保险渠道业务从线下转移到网上。
建议建立指标评价体系
为确保监管要求的落实,本草案首次提出建立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指标评价体系,将误导性销售和违规支付手续费纳入评价体系,并开展定期评价,以利优胜劣汰。同时,根据评价指标进行信息披露,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具体而言,基于业务质量、内部控制机制、人员管理、消费者保护等客观存在的信息,对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运营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分为甲、乙、丙、丁四类。甲类商业银行可以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乙类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新的人寿保险产品,丙类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d类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同时,《征求意见稿》建议银监会派出机构每年至少对辖区内法人机构和商业银行一、二级分行的保险代理业务进行一次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风险预警或监管谈话、现场检查、提交专项报告和报表、责令停业整顿等监管措施。
由于仍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不排除最终文件会有所调整。但是,在业内人士看来,银行保险渠道监管改革的方向已经明确,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渠道业务符合“保险返本”的监管基调,有利于保险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标题:银保渠道监管酝酿变革 覆盖业务准入退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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