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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短期和中期人身保险产品以前受到了很大的关注,监管部门在提前发布几个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正在制定一套规范性政策。记者昨天从相关渠道了解到,监管部门本周向各寿险公司发布了相关通知,征求对中短期产品新规的意见。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新规定是对以往许多相关文件的升级和补充,澄清了当前实践中存在的疑虑。“鼓励发展证券保险,严格控制中短期部分金融保险”的总原则没有改变。如果新规规定保险公司需要流动性管理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它可以申请中短期产品备案。但同时,对中短期产品设定了额度和比例要求,即从2020年起,保险公司中短期产品的年保费规模应控制在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的2倍以内,保费规模比例不应超过20%。
短期和中期产品:它们可以归档,但有先决条件
此前,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几个中短期产品的规范性文件,这让市场一度认为此类产品已被叫停。在这方面,新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可以申请短期和中期产品,但有一定的先决条件。
根据新规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可因流动性管理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原因,申请中短期产品备案。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处于风险处置期的寿险公司可以申请中短期产品备案。这里的中短期产品是指由人寿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保险期不低于5年且不低于3年的养老保险产品。
然而,新法规也对中短期产品设定了配额和比例要求。例如,保险公司应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期产品的业务规模。自2020年起,保险公司中短期产品的年保费规模应控制在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的2倍以内;保险公司应不断调整和优化债务结构,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逐步将短期业务比重降至合理范围。自2020年起,保险公司中短期产品的年保费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总保费规模的20%。
新规还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未来三年的现金流预测数据,并根据现金流缺口提出未来三年的短期产品销售配额。中短期产品的销售配额不得超过公司预测的现金流量缺口金额。
对于因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申请备案的,保险公司应提供申请备案产品的销售额度,以及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改善、长期利率风险及其他操作风险降低的详细说明。保险公司应当在备案材料中说明每年的短期产品销售限额计划,不得超过监管规定的限额。
严格控制中短期产品的基调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严格监管中短期产品的总体基调没有改变。例如,要求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中短期产品,产品的保险期限应与实际生存期限一致。
同时,中短期产品开发不得有以下行为:通过政策性贷款、部分集合、减少保险范围等方式,设计变相改变实际持续时间;通过退保成本、退保率假设和连续报酬等产品定价参数的设计,变相改变了实际持续时间;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变相增加或减少产品的现金价值。保险公司不得将寿险、年金保险和护理保险设计为中短期产品。
此外,保险公司在销售中短期产品时,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当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或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中短期产品。
保险公司的中短期产品规模保费超过新规定限额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中短期产品,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保险公司未及时停止销售、报告或报送虚假信息的,监管部门将依法对保险公司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董事长、总精算师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新规定还强调了促销的规范。保险公司应客观宣传和销售中短期产品,如实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限。不得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和销售中短期产品,也不得将保险产品的收益与其他金融产品的收益进行片面的虚假比较。他们不应该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发布虚假信息,如噱头、眼球和对产品的猜测,以误导消费者。
标题:中短期险种监管酝酿升级 2020年起保费比重不得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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