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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9时30分,北京市互联网法院院长张文敲响了法庭的槌子,就北京市互联网法院成立后受理的第一个案件——“抖动短视频”诉“拍摄小视频”案举行了公开审理。与以往庭审不同,原被告双方均通过网络远程视频参与庭审,相关证据通过投影技术在法庭上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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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后,受理了第一个案件,即“振动短片”诉“团伙拍摄小视频”。其背后是今天两家互联网巨头和百度的头条新闻。

据原告北京微播视觉技术有限公司称,在颤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短视频“5.12,我想告诉你”是由所涉及的短视频“黑脸V”的创作者独立创作的,应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对所涉及的短片享有专有权,如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百度网通技术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拥有和运营的小视频上传播本案涉及的短片,并提供下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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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许可传播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检方要求法院命令两名被告在百度网站主页和小视频客户端主页的显著位置发布24小时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支出5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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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短片被称为非作品

两名被告辩称,所涉及的短片并非原创,不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原告不能证明自己是涉案短片的作者或权利人,无权对涉案短片提起诉讼。

据被告的代理人说,把小视频放在一起提供信息存储空客房服务,而所涉及的短视频是由平台的注册用户上传的。两名被告没有编辑、整理或修改用户上传的内容,他们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注册用户的上传行为。两名被告已经履行了他们的合理注意义务。此外,原告未能在诉讼前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向被告提出有效申诉,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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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合议庭调查了本案涉及的短片是否构成作品,当事人的主体身份是否合格,涉嫌侵权的情节和性质,被告主张的免责是否有效,双方充分辩论了本案争议的焦点。该案件没有在法庭上宣布。

当事人不出家门就上法庭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今年9月9日正式投入运行。本案是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后受理的第一个案件。庭审在网上进行,双方无需亲自出庭,而是通过远程登录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参与诉讼。

《北京晨报》记者看到,法院一侧有一面完整的玻璃幕墙。审判开始后,审判席和原被告的照片等审判图像将投射在雾化玻璃幕墙上,并有耳机传输声音。在法庭之外,观察者通过玻璃屏幕一眼就能看到法庭听证会,并出席。审判台位于大屏幕的对面,主审法官坐在中间,两边各有一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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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庭审过程由自动语音识别系统记录,法庭上没有书记员的座位。整个审判过程平稳有序,信号传输顺畅。播放涉案视频、自动生成庭审笔录、签署远程庭审笔录等技术有效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提高了庭审效率。

截至发稿时,已有1.6万人登录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和中国法院审判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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