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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史飞跃)9月2日,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就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三星公司”)与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中国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进行了首次公开审理。
华为称其于2010年4月28日申请了一项名为“界面添加图标的方法、设备和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并于2014年12月31日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该授权仍在有效期内。三星的五款手机设备属于上述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其中,惠州三星公司制造、使用和销售相关手机设备,而三星中国公司在官方网站上展示相关手机设备并提供购买链接和渠道,侵犯了原告华为公司的专利权。
在诉讼中,华为表示,要求两名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原告的专利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
惠州三星公司辩称,涉案的五部手机没有使用华为专利申请中描述的技术解决方案,而是使用了现有技术。华为声称涉及的专利是方法专利,只有使用行为受到保护。因此,华为没有法律依据以使用以外的行为起诉两名被告。同时,作为独立法人,两被告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共同侵权。华为以两被告的侵权利润作为赔偿计算的依据,但没有提供任何侵犯专利权利润的证据,也没有要求赔偿1500万元的法律依据。
三星中国的辩护意见与惠州三星一致,称该公司没有制造行为。华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出售了涉案手机设备,合法出售的手机源自惠州三星公司。
标题:华为诉三星专利侵权 索赔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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